可以,有代理律師就行,只要傳達自己的意愿就行就可以處理好。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作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(chǎn)的意思表示。繼承開始后,繼承人放棄繼承的,應當在遺產(chǎn)處理前,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。沒有表示的,視為接受繼承。
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,可以以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做出。但是他人主張繼承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,須本人承認,或有其他充分證據(jù)證明。如果繼承人本人不承認,又沒有其他充分的證據(jù)證明繼承人表示過放棄繼承權,則不能認定繼承人放棄繼承。在訴訟中,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。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,人民法院要制作筆錄,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簽名。但不論以何種形式做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,都必須是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,否則不能發(fā)生放棄繼承的效力。
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,應當在繼承開始后、遺產(chǎn)分割前作出。遺產(chǎn)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,而是所有權。
遺產(chǎn)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,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,由人民法院根據(jù)其提出的具體理由,決定是否承認。遺產(chǎn)處理后,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,不予承認。放棄繼承的效力,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。
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,則被繼承人的遺產(chǎn)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。繼承人放棄繼承后,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。如繼承人有監(jiān)護人,監(jiān)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(jiān)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。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,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;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,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(jù)證明的,一般應認定為有效。放棄繼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。在遺產(chǎn)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,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,一般應當準許,遺產(chǎn)處理后,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,不予承認。
在我國的民事繼承的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的,我國的繼承權利人是可以自由的處分自己的繼承權利的,此時任何人都是不能隨意的干涉的,但是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是繼承權利人放棄繼承的,此時是一定要作出書面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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